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3-12-30 |
构成了《证券 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华塑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邢乐成、王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 对李建生、 刘永华、 贾立兴、陈志、王友亭、柴磊、韩复龄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四)对戴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公司的说明 公司已于
2014 年3月对高层人员进行了大幅调整. 公司及现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