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4-01-02 |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
负责 组织固定资产的日常盘点和清查核实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出租 出借管理和委托经营管理.
(六) 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评估鉴证、 评估报告和处置申报, 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实物处理和变价处理.
(七)负责固定资产各类使用收益和处置变价收益的收缴.
(八)负责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对使用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九)接受并完成上级及学校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对本 部门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 部门应明确一人担当资产管理员,部门内所有人员要树立公共 资产保管意识.使用部门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资产 -
5 - 管理处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拟订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配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 批准后,提交申报购置计划,配合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和验收.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
向资产管理处申请 报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 使用登记,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考核数据信息;
努力提高固定资产 的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
(四) 负责投保固定资产出险的报告、 证据收集、 现场保护, 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投保索赔工作.
(五)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 登记及有关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具有专业知识的同志 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处和各部门要从政治上和业务 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通过业余学习、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努力 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学校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 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
1 年-6-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或者 认为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 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通过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固定 资产总账,对固定资产实施实物管理;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 财务核算,对固定资产实施价值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固定资产 管理的审计监督.学校因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购入或调入非产权 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备忘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 通过 资产管理平台 按时、按质做好年度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 工作,统计数据信息应做到完整和准确,不得捏造或随意篡改统计 数据信息,学校法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统计信息负责.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为六大类: 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管理分类按照财政部颁布 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 价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