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4-01-02 |
(一)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起点单位价值 1000.00 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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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 1500.00 元及以上.
(三)图书,文物、陈列品和档案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 根据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学校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主要以原始价值 为依据,并按原值进行核算,暂不计提折旧.今后根据上级主管 部门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具体 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价值的确定 方式为:
(一)购置、受让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 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 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制作)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 (制作) 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计价. 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并经市发改委或 市教委批准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 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 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到期价款、 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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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 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 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 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计价.
(六) 文物和陈列品的计价, 可以根据实价, 亦可估价入账.
(七)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置换实物的原值或评估价值 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 价值计价.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 的价值计价;
无价值证明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 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计价.
(十)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 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增减调价. 第十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 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配件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附件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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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在完成对总账的账务处理 后, 由资产管理处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