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4-01-11 |
提货车辆信息;
提货人员姓名、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提货的,甲方将收取
10 元/吨/天的仓储费用. 2.交付货物时,如果乙方有要求,则甲方要给乙方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单. 3.在产品出厂前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货交付后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与甲方就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 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 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 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乙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等须有安全运输资质,在提货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厂区、库房 安全环保制度,接受厂区、库房及甲方的管理监督.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其过错所 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 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 有及时通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的,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的,守约 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 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 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
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程度.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效力及其它 1.甲乙双方通过其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顺酐(球状)买入 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竞买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日起有效期为
30 个自然日(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不含竞买成交当日). 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甲乙双方电子签名.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顺酐(球状)竞买交易 办法(暂行)》规定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顺酐(球状)竞买交易 办法(暂行)》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厂区.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五号桥 法定代表人: 米勇 委托代理人: 王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