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4-01-19 |
RUIXI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瑞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24) 订立谅解备忘录 本公告乃由瑞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 ) 根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 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上市规则) 而作出. 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 ( 「董事」 ) 会(「董事会」 ) 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交易时段后) , (1)瑞鑫环球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
(2)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 公司;
及(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称 「订约各方」 ) 订立谅解备忘录 ( 「谅解备忘 录」 ) ,目的为 (其中包括) 订约各方就投标於越南之北南高速公路北部部分路段之建设- 营运-转交项目 ( 「该项目」 ) 成立联合体 ( 「联合体」 ) .谅解备忘录并无对订约各方产生 具法律约束力之责任,惟有关 (其中包括) 前期费用、保密性、谅解备忘录之期限、终止、 排他性及适用法律之条文除外.
2 谅解备忘录之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订约各方: (1) 瑞鑫环球有限公司 ( 「甲方」 ) (2) 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乙方」 ) (3)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丙方」 ) 谅解备忘录项下拟定,於签订谅解备忘录后尽快及於递交该项目之标书前,订约各方将 订立正式具法律约束力联合体协议 ( 「正式协议」 ) ,当中规管 (其中包括) 订约各方於投 标过程中之责任、订约各方有关建设及营运该项目之责任及订约各方将成立之项目公司 ( 「项目公司」 ,其将为负责建设及营运该项目之实体) 之详细条款. 责任 订约各方拟定,甲方将为牵头方,负责协调订约各方参与投标及实施该项目,包括 (其中 包括) :(a)处理及协调有关订约各方参与投标过程之工作;
(b)与有关政府、领事馆及金 融机构联络及协调;
(c)进行相关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
(d)取得项目公司之必要牌照及 许可证;
及(e)协助乙方进行融资活动. 乙方及丙方须 (其中包括) :(a)协助甲方就该项目取得必要牌照、批准及许可证;
(b)协助 甲方就实施该项目完成所有其他有关程序,并提供投标资质;
(c)就实施该项目提供专业 技术支持;
(d)组织团以实施该项目之相关工程程序;
及(e) (就乙方而言) 负责该项目 之融资或 (就丙方而言) 协助乙方进行融资. 上述订约各方之责任须受正式协议所载之条款所规限.
3 前期费用 於成功投标前,订约各方将负责其各自产生之前期费用,惟任何重大前期费用 (如投标 保证金) 将由订约各方按约定份额缴纳. 倘成功投标,项目公司将负责该项目产生之所有开支.於成功投标前产生之任何合理前 期费用亦可相应获项目公司补偿. 保密性 订约各方须对自签立谅解备忘录取得之所有技术材料及业务资料保密,而该责任将不会 於其后因终止谅解备忘录而终止. 谅解备忘录之期限 谅解备忘录之有效期为一年,除非被提早终止,并可经订约各方相互同意而延长. 终止 谅解备忘录将於以下情况下终止:(i)倘投标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