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4-01-19 |
或(ii)於订约各方可能书面协定提早 终止时;
或(iii)於谅解备忘录之期限届满而并无进一步延长时;
或(iv)於订立正式协议时. 排他性 於谅解备忘录之期限内,订约各方概不得 (不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 另行就该项 目递交任何标书. 有关订约各方之资料 甲方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已於越南 成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并正处於研究於越南之潜在投资机会之初期阶段. 乙方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国际业务集团化建设的总部及核心企业,中国电力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一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 成立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大型 海外工程建设项目.丙方为於中国成立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大型海外工程建设项目. 就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乙方及丙方以及其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 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
4 订立谅解备忘录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一直在寻求及探索於越南之商机.董事会认为,该项目具商业潜力,并拟透过成 立联合体投标该项目,以多元化发展及提升本公司之前景.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就正式协议之磋商进展另行作出公告. 董事会谨此强调,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签订正式协议及由联合体投标该项目可能会 或可能不会落实,且概不保证投标 (如作出) 将获得成功.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及股东於买 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瑞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汉水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王兆峰先生 (主席) 、林日强先生及黄汉水先生;
以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志辉先生、刘艳芳女士及张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