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4-01-21
中宏附加乐享安康两全保险条款 目录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第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五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现金价值权益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十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 第十三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十四条 释义 中宏人寿[2018]两全保险

00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释义一】 同意,附加在基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 )上.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 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释义二】 , 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释义三】 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四】 ;

2、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释义五】 .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160%.

二、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期满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一)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二十(20)年,将按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中宏附加乐选 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 (若有) 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110% (百分之一百一十) 给付期满保险金;

(二)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至八十(80)周岁,且:

1、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投保年龄小于等于四十(40)周岁,将按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中 宏附加乐选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若有)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120%(百分之一百二十)给付 期满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投保年龄大于四十(40)周岁,将按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中宏附 加乐选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若有)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期满 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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