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4-01-21 |
00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释义一】 同意,附加在基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 )上.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 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释义二】 , 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释义三】 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四】 ;
2、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释义五】 .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160%.
二、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期满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一)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二十(20)年,将按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中宏附加乐选 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 (若有) 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110% (百分之一百一十) 给付期满保险金;
(二)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至八十(80)周岁,且:
1、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投保年龄小于等于四十(40)周岁,将按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中 宏附加乐选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若有)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120%(百分之一百二十)给付 期满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投保年龄大于四十(40)周岁,将按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中宏附 加乐选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若有)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期满 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