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4-01-21 |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起始时间和主合同相同.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 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二十(20)年、至八十(80)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 中一种.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或批注上 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 保险费应缴日为所附加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 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 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期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保险金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保险合同;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