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4-01-21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前一日

24 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

24 时止或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 同终止: 祝寿金=本合同及 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 附加福 享安康重疾合同 )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1) 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 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 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 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保 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龄 未超过

65 周岁,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 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直 至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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