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01-21 |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11.4) .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见11.5)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 轻症重疾 、 重大疾病 或 身故 ;
(二)因导致 轻症重疾 或 重 大疾病 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 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见11.6)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 金: 23-2 2.4.1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7)专科医生(见11.8)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2.4.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4.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标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 我们按照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 我们按照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 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 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 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9)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11) ,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12)的机动车(见11.13)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1.14)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6)遗传性疾病(见11.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1.16) ;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