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01-21 |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1.17)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3-3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重大疾病 3.1 轻症重疾的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症重疾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 轻症重疾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 轻症重疾的定义.
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
3 主动脉介入手术
4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6 单肢缺失
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8 脑外伤开颅手术
9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10 视力严重受损 3.2 轻症重疾的定义 以上各种轻症重疾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3.2.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3-4 3.2.2 脑垂体瘤、脑 囊肿、脑动脉 瘤和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实施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3.2.3 主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 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3.2.4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 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且静息 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 3.2.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 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是指,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四支主要血管 (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的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 减少 75%以上. 前降支、 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 单肢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 全性断离. 3.2.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 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3.2.8 脑外伤开颅手术 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实际实施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 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 3.2.9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百分之十)但少 于20%(百分之二十)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2.10 视力严重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双 目失明 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 表应进行换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