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4-01-21 |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斗殴、 酗酒 (见7.10) 、 猝死 (见7.11) 、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7.12)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4),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7.15)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已 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8)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 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9)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10)战争(见7.16) 、军事冲突(见7.17) 、暴乱(见7.18)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9) .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 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3 投保人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4 投保人的权利 4.1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