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4-01-22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已于

2015 年7月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 公司股票已于

2015 年12 月3日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股 东转让股票, 应遵循国家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公开转 让的相关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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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发行股 票,原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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