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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北京山禾金缘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关于北京山禾金缘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5〕第【229】号 北京山禾金缘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北京山禾金缘艺术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禾股份 )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的身份, 就公司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 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挂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标准指 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山禾股份委托,本所就与山禾股份本次申请挂牌 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山禾股份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 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的;
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
所有原件或复印 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
并且, 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山禾股份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机构进行了核查. 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 北京山禾金缘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头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 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 发表任何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及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山禾 股份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 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并不作任何商业 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 (3)本所同意山禾股份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 要求,在其《北京山禾金缘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等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 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禾股份本次股份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山禾股份本次申请挂牌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5)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山禾股份本次股份公开转 让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并独立对山禾股份本次股 份公开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山禾金缘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目录释义.4? 正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