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4-01-29 |
2016 年统计年报和
2017 年 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调查队、统计局,各有关统计调查对 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等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2016 年统计年报和
2017 年定期统计 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 (国统字〔2016〕125 号)和《北 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布置
2016 年统计年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 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 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 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 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 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 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 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素质 《统计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 《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 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 审批;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 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 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 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 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 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合法统计调查表的标志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 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