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4-01-31

4 ― 2.负责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牵头进行现场检查;

定期接受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推 进小组、区领导小组报告. 3.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推进小组、区领导小组. 4.对检查发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出处 理、处置意见,上报区领导小组. 5.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代理银行、 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体 系,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动态监管. 1.政府监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 的要求,提出监管目的、内容、要求;

根据代理银行、小额贷款 公司上报的信息,实施监管与风险防范、风险处置. 2.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指定 代理银行的监管;

按要求报送相关监管报表;

授权代理银行向政 府监管部门按要求报送相关监管信息. 3.代理银行:受政府委托,经授权代理行使小额贷款公司日 常业务监管工作. (1)代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业务的主办银行、 协办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业务的主办银行为公司基本户开户 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业务的协办银行为主办银行以外其 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业务核算账户开户银行. ―

5 ― (2)代理银行应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代理服务,建立 必要的业务管理平台;

实时、动态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变动情 况、业务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

及时向小额贷款 公司、政府监管部门发送违规警示信息;

经授权,在必要情况下 中止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业务. (3)经小额贷款公司授权,定期向政府部门定时报送账户 结算信息等相关监管信息. 4.相关社会中介机构: (1)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 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 具股东及其关联方名录,上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 制度, 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小额贷款公司会计 报表,对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3)区发改委经区领导小组同意,可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检查.

第三章 经营监管 第八条 制度建设 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实施办法》要求,建 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订《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 终止等事项,应报经市金融办、区发改委批准后,依法执行.小 额贷款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调整事项,事前需报区发 改委备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经 营管理制度. ―

6 ― (1)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 贷后检查,严把信贷闸门;

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 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 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2)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 和财务活动.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 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 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 度. 《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应报区发改委备案.区发改委 定期组织合规经营检查. 第九条 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捐赠资金 和融入资金.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 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 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捐赠资金: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可用 于公司运营的捐赠资金. 3.融入资金: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期期末资本净额的 50%. 捐赠资金、 融入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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