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01-31 |
5 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 委报送备案;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 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信息. ―
7 ― 第十条 公司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 必 须在本区范围内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实施办法》规定 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投资,不得对外担保.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产品应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 小额、分散 原则,鼓励小 额贷款公司面向本区的 三农 与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1.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本区以从事农业生产、 农产品加工为主 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的信贷业务比例不得低于 30%,该比例 按季度核查,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评价体系. 2.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 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 资本净额依据上一季度期末公司财务报表、 按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季度期末将该季度资本净额报区发改 委审核备案,经区发改委核定后抄送代理银行,作为审核小额贷 款公司下一季度贷款发放的合规性依据之一. 公司贷款发放业务核算应在代理银行办理, 并自觉接受代理 银行监督.贷款发放业务的各类结算票据应注明用途(贷款发 放) 、收款人证件号(企业为组织机构代码、个人为个人身份证 号码) ;
代理银行建立以借款人信息为检索依据的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信息平台,比对收款人贷款余额情况;
对违规贷款应中止业 务受理,并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报送警示信息.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 ―
8 ―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关联方包括 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的界定参考《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时, 由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股东 及其关联方名录, 上报区发改委备案, 涉及股东及其关联方变更, 应在完成变更手续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发改委调整备案.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 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 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 利率的 0.9 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损失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 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 保持在 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公司资产分类制度、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应报区发改委备 案;
制度变更应在完成变更手续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发改委调 整备案.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
5 日前, 向区发改委上报公司上月财 务报表、 贷款业务信息表 (含资产分类、 资产损失准备计提信息) 、 融资情况信息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区发改委按月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贷款发放、关联 交易、贷款利率等经营合规性指标. 办公室按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审核、分析小额 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损失准备、支持 三农 信贷情况、不良资 ―
9 ― 产率、资本净额.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低于 100%、不良资产 率高于 5%,适当加大现场检查频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 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 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 区发改委牵头建立综合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