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4-01-31 |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应豪. 委托代理人杨凌彦. 原告董金妹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杨浦房管局)作出的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金妹,被告杨浦房管局的副局长徐峰 ,委托代理人应豪、杨凌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浦房管局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杨房管信公(2017)第5号-不存告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告知书.被告对原告要求获取"要求公开河间路XXX号林慧珍动迁款中享受10万元 民政补贴.(侵犯了董金妹多重残疾利益,董金妹跟林慧珍邻居关系,我们都是101街坊 征收居民)"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答复原告因被告未获取,该信息无法提供. 原告董金妹诉称,原告邻居林慧珍河间路XXX号房屋于2014年4月18日被拆除,林 慧珍在动迁中获得了10万元民政补贴,原告认为该补贴侵犯了原告的多重残疾利益,故 要求被告公开该补贴.但被告却答复该信息不存在,故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被告杨浦房管局辩称,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经检索并未发现原告要求获取的信 息,被告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河间路 XXX号林慧珍享受10万元民政补贴.(侵犯了董金妹多重残疾利益,董金妹跟林慧珍邻 居关系,我们都是101街坊征收居民)"的信息.被告收到该申请后,向原告出具了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当日,被告至档案室、征收科内勤及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 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核查后,发现并不存在河间路XXX号林慧珍户的动迁款中享受10万 元民政补贴的信息.被告遂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告知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答复原告,原告要求的信息因本机关未获取,故无法提供 .被告于2017年3月1日向原告邮寄了该告知书.原告对该答复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 撤销该答复.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 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挂号信回执、检索资料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杨浦房管局具有对原告向其提 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职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答复期限 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执法程序合法.原告申请公开"河间路XXX号林慧珍 享受10万元民政补贴.(侵犯了董金妹多重残疾利益,董金妹跟林慧珍邻居关系,我们 都是101街坊征收居民)"的信息,被告对该信息进行了检索,在无法查找到上述原告申 请公开的书面材料后,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之规定,告知 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的答复并无不当.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 被告曾获取、保存了上述材料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 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