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金妹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金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雅玲 书记员江晓丹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