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4-02-06 |
清理和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 行政职能,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 竞争.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三)严禁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服务,打破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垄断.县以上单位公 示任一许可中介服务,参与竞争的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市场主体不得少于
3 家,由企业 自主选择. 1.执行主体:市编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质监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2.执行对象:中介服务机构. 3.工作流程: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 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 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 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4.执行时间:持续推进.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四)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 低至 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 1.5%下调至 1%.进一步减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 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1.执行主体: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配合. 2.执行对象:企业. 3.工作流程: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参保企业自
5 月1日起,在社保服务 大厅办理缴费申报时,严格按调整之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4.执行时间:2016 年5月1日-2018 年4月30 日.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 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设区城市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1.执行主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配合. 2.执行对象:企业. 3.工作流程: 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 12%的企业,自2016 年5月1日起一 律按 12%予以调整规范. 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最高不得超过
12433 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
1492 元.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 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 5%, ―5―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 住房公积金,确保企业切实享受优惠政策. 4.执行时间:2016 年5月1日-2018 年4月30 日.
(六)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 50-150 万元, 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 则,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按其年薪 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 万元以上 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在省财政承担 30%的基础上,剩余 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1.执行主体: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执行对象:企业. 3.工作流程:加强企业引进科技人才的认定,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企业申 报,把好审核和公示关,接受社会监督;
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 况的监督和跟踪,确保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4.执行时间:2016 年6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