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4-02-06 |
5 目标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成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之登记 节能公司,有份参与国发办[2010]25号《关於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 业发展的意见》国策文件之调研及制订,并为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之 主任委员单位.目标公司亦为《合同能源管理》一书之编委. 目标公司亦曾获 (其中包括) 中国节能服务业优秀企业及优秀品牌企业.目标公司於 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协会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第14名. 目标公司专注以合同能源模式营运余热发电项目.目标公司结合技术、资金及服务, 向企业提供整体节能系统解决方案. 可能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一直贯彻业务策略,积极物色潜在投资机会,藉以为股东提升价值及缔造回 报.,本公司物色到目标项目.董事认为,订立谅解备忘录及著手进行可能收购 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可能集资活动 另一方面,本公司正在讨论透过发行新股份及或可换股证券进行可能集资活动 ( 「可 能集资活动」 ) .於本公布日期,概无与任何人士就可能集资活动达成详细条款,亦无 订立具法律约束力协议.根鲜泄嬖,本公司将适时就上文所述另行刊发公布.
6 一般事项 本公司谨此强调,可能收购事项不一定会付诸实行.倘可能收购事项付诸实行,根 上市规则第14章,其可能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而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所有 适用规定另行发出公布.本公司将会遵从上市规则下之相关披露及或股东批准规 定 (在适用情况下) .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谨请注意,谅解备忘录并无法律约束力,及可能收购事项须待 (其 中包括) 各方彼此进一步磋商,并可能偏离谅解备忘录所载条文.股东及有意投资者 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此外,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须注意,可能集资活动仍在磋商,不一定会付诸实行.股 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一致行动」 指 具收购守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香港建屋贷款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代价」 指 本公司就可能收购事项应支付目标公司及或卖方之 代价
7 「代价股份」 指 将发行及配发予目标公司及或卖方之新股份,以结付 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谅解备忘录」 指 本公司与卖方就可能认购事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 五月二十日之谅解备忘录 「可能收购事项」 指 根陆獗竿伎赡苁展耗勘晗钅恐咳ㄒ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 指 本公司普通股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 则8「目标公司」 指 上海中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项目」 指 位於中国之两个余热发电项目,由目标公司拥有 「卖方」 指 目标公司股东 承董事会命 香港建屋贷款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Diana Liu He 香港,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苏远进先生、Diana Liu He女士、李爱国博 士及蔡文为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