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4-02-07

没有作 为抵押或担保物.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经合同约定进行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 (5)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 及产品;

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 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 立的家庭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5)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属生态 -

6 - 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参照国家有关 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 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 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转包(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 、出租、互换(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 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 (7)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林业总体规划、重点工程 实施方案,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特别约定

(一)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四荒地"林地经营权的, 应提供: 1.发包方《林权证》复印件;

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

3.乡(镇)政府批准意见书.

(二)其他: .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 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 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承包合同期满后,承包方在 日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发包方. 未采伐林木的处理方式约定为 .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 -

7 - 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 处置方式为 .

(五)合同期满后,如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该林地,在同等条件下,承包方拥有 优先承包经营权,但需与发包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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