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4-02-07

(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 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由 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约 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效发包方 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 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 按日承担应缴资金 ‰的滞纳金;

逾期超过

30 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方有权终 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村民 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 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8-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镇林业工作站、 、 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章) :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承包方(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签约日期: 年月日鉴证方(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附件:1.承包林地四至范围附图(图幅比例)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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