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4-02-10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 接纳发售股份及缴付款项之最后时间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星期五) 下午四时正.

接纳手续载列於本章程第8页. 股东应注意,倘以下事项於接纳发售股份之最后时间后第二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 (香港时间) 或之前任何时间发展、发生或生效, 则3V Capital Limited( 「3V Capital」 ) 作为公开发售之包销商,经与本公司进行合理磋商后,可全权酌情向本公司发出通知终止 包销协议:(i)3V Capital全权酌情认为就公开发售各方面而言严重违反包销协议 (经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补充) 之任何保证 或任何其他条文之事宜;

或(ii)倘於紧接本章程刊发日期前发生任何事项未有於章程内披露,而3V Capital全权酌情认为就公开 发售各方面而言会构成重大遗漏;

或(iii)3V Capital全权酌情认为本章程所载任何声明已经或被发现在任何重大方面属失实、不 确或含误导成份;

或(iv)任何事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或可能导致本公司须根 (经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补充) 负上 重大责任;

或(v)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业务或财务或营业状况出现任何3V Capital全权酌情认为属重大之不利变动;

或(vi)任何 事件或连串事件、事宜或情况乃有关於、关乎或导致:(a)香港或任何其他有关司法权区之当地、国家、国际、金融、政治、经济、军事、工业、财政、监管或股票市场市况或气氛出现变动;

或(b)颁布任何新法律、法规或条例或现行法律、法规或条例有 任何重大变更,或香港或任何其他有关司法权区之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对该等法律、法规或条例之诠释或应用加以任何重大变 更;

或(c)影响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之不可抗力事件 (包括但不限於涉及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之任何天灾、火灾、水灾、 爆炸、战乱、罢工、闭厂、民乱、干扰、暴动、治安不靖、政府行为、经济制裁、瘟疫、恐怖主义或敌对升级) ;

或(d)因特殊 金融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对一般於联交所买卖之证券实施任何制裁、暂停买卖或重大限制;

或(e)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之任何 预期税务或外汇管制转变 (或实施外汇管制) 或可影响到股份之投资或有关股份之转让或股息支付;

或(f)美国或欧盟 (或其任何 成员国) 或为美国或欧盟之利益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或间接实施任何形式之经济制裁;

或(g)按3V Capital全权酌情认为港元 币值与美元货币挂 制度出现任何重大变动;

或(h)按3V Capital全权酌情认为美元兑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之汇 率或港元兑人民币之汇率出现任何重大变动;

或(i)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面临或遭提出任何重大诉讼或索偿;

或(j)香港市况发生 任何变动 (包括但不限於证券之买卖被暂停或受到重大限制) ;

而3V Capital全权之判断认为:(1)对本集团之业务、财务或其他 条件或前景整体而言造成或将会造成或可能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或(2)对成功进行公开发售造成或将会造成或预期应会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或(3)使进行公开发售成为不智、不宜或不切实际之举,则3V Capital於任何上述情况下可合理酌情 (但不受约束) 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即时终止包销协议 (经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补充) . 除因公开发售而可能产生之一切合理成本、费用、收费及开支外,於发出终止通告后,3V Capital於包销协议 (经於二零零七年 十月三十日补充) 下之所有责任将告终止,而各方概不得就因包销协议 (经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补充) 所产生或有关之任何事 宜或事情向任何其他方提出任何索偿.倘3V Capital行使该项权利,则公开发售将不会进行. 敬请注意:本公司股份已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按除权基准买卖.敬请注意:该等股份乃在包销协议 (经於二零零七年 十月三十日补充) 之条件尚待履行之情况下进行之买卖.股东应注意:在制约公开发售之所有条件获履行之日 (预期为二零零七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前,该等股份须承担公开发售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及可能不进行之风险.股东或其他拟买卖股份之人士如对 其所处处境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本身之专业顾问. 阁下如对本章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 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之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股份,应立即将本章程及随附之申请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 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注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本章程连同本章程附录四 「送呈公司注册处之文件」 一段所载列之文件,已遵照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 第38D条之规定送呈 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香港公司注册处以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该等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 表示概不就因本章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 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五股股份 可获配发一股发售股份之基准 向合资格股东进行公开发售及 建议按每股发售股份发行一份认股权证 公开发售之包销商 3V Capital Limited 目录CiC页次 预期时间表 ii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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