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4-02-13

2 (1) 标准编制单位提供的开题报告内容完整、材料详实. (2) 标准编制单位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 和文献资料,为本标准编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3) 本标准的定位准确,提出的适用范围合理,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 论证委员会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 明确标准适用的对象是暂时贮存,贮存设施是相关主体设施的附属设施. (2) 按危险废物贮存过程的污染特性,对贮存设施及容器进行分类. (3) 注意与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区别与衔接.

2 行业概况 2.1 国外危险废物管理与贮存管理现状 与危险废物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指

1989 年签订、1992 年正式生效的《关于控制危险 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 巴塞尔公约 ) 、于2004 年2月24 日对中 国生效的《鹿特丹公约》以及

2001 年签订

2004 年正式生效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 德哥尔摩公约》(简称 POPs 公约 ).这三个公约是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的核 心文件,其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是世界各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实践的指南和依据. 2.1.1 国际公约对危险废物管理与贮存管理现状 2.1.1.1 巴塞尔公约中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

1989 年3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 巴塞尔公约》 .我国政府于

1990 年3月22 日签署了《巴塞尔公约》 ,并于

1992 年5月5日生效,目前该公约已有

146 个缔约方. 《巴塞尔公约》的宗旨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提倡 就地处理和处置;

加强世界各国在危险废物控制越境转移及其处理处置方面的国家合作,防 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

促进危险废物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置,保护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 公约强调对危险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要求各缔约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提供充分的处理 处置设施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3 2.1.1.2 鹿特丹公约中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鹿特丹公约》于2004 年2月24 日对中国生效.该公约是根据联合国《经修正的关于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 、 《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 以及《国际化学 品贸易道德守则》 制定的, 其宗旨是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 国际贸易中遭受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影响. 其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 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 2.1.1.3 《POPs 公约》中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鉴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威胁,国际社会自

1995 年 起开始筹备制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以便采取国际行动,

2001 年5月23 日公约外交 全权代表大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该公约旨在通过全球努力共同淘汰和消除 POPs 污染,保 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 POPs 的危害.目前公约的签字国已达

151 个.目前公约已于

2004 年5月17 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禁止 和消除有意生产的 POPs 的生产和使用,并严格管制其进出口;

促进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环 境实践的应用,以持续减少并最终消除无意排放的 P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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