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4-02-13

5 他有害物控制、隔离措施、预处理等.该指令的目标是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程序和指南 严格控制废物填埋过程的操作和技术要求,减少危险废物填埋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尤其是 对地表水、 地下水以及来自填埋过程乃至填埋的整个生命周期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 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妥善措施实现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过程.指令也提出了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申请的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者或者操作者的确定、填埋量以及填埋废物的 类型、处置厂描述、污染控制措施、封场监测程序、申请者的经济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研 究等. 总之,欧盟的废物管理法律体系是比较完善的,同时,各项具体的法律中提出的要求 也是比较细致和具体的. 2.1.4 日本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1991 年,日本对《废物处置和公众清洁法》(WDPCL)进行了修改.根据 WDPCL,所 有废物被分为两类:一般废物(GW,主要来自日常生活)和工业废物(1W),其中 因其易爆 性、有毒性或传染性等可能对公众健康或自然环境构成损害的一般废物和工业废物 被规 定为 按特殊控制条例放置的特定一般废物(GWSC) 和 按特殊的控制条例进行放置的 特定工业废物(1WSC) . GWSC 包括:(a)丢弃的空调、电视机和电炉灶所含的多氯联苯(不包括商业部门产生 部分);

(b)固体废物焚烧厂产生的烟尘(烟尘和灰分能被分别进行收集);

(c)含有病原有机物 的传染性一般废物, 来自医院、 诊所、 医疗实验室、 老年病学研究中心或卫生与福利部(MHW) 列出的其他实验室. IWSC 包括:(a)挥发性物质、煤油或轻油(易燃油);

(b)pH 值小于

2 的酸;

(c)pH 值大 于12.5 的碱;

(d)含有病原有机物的传染性 工业废物 ,来自医院、诊所、医疗实验室、 老年病学研究中心或卫生与福利部列出的其他实验室(这里 工业废物 指污泥、油、酸、 碱、塑料、橡胶、金属和玻璃);

(e)不符合 首相法令 中所规定标准的特定危险工业废物 (指汞、镉、砷、铅、六价铬、有机磷、烷基汞、氰、PCB、氯化有机物(三氯乙烯、四氯 乙烯),不包括石棉). 关于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WDPCL 规定: ? 指定公共废物处理中心(半官方团体),以保证适当的和广泛的废物处置;

? 中心负责处理 GWSC、IWSC、市政部门难以适当加以处理的一般废物和其他工业

6 废物;

? 中心通过商业部门增加资金来源;

? 中心所收费用不少于工业废物处理和设施建设费用. 2.2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与贮存管理现状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贮存的要求 按照《固废法》固体废物贮存的定义,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 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固废法》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六 个方面:(1)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及容器、包装物必须设置识别标志,贮存设施和场 所要转作他用时要进行消除污染处理;

(2)对于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必须制 定管理计划,并应履行申报的手续;

(3)对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国务 院相关规定申领经营许证;

(4)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提出了分类贮存要求,禁止混合贮存不 相容的废物;

(5)对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规定贮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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