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4-02-21 |
47 附录三 - 建议重选之董事.53 附录四 - 建议委任之董事及监事
5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59 释义C1C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章程」 指 本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Nandasoft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一间於 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创业板上市 (股票代号:8045) ;
「合同」 指 首份合同、第二份合同及第三份合同之统称;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一」 指 南京南大苏富特按照及受制於首份合同之条款及条件 向第一买方转让目标公司 21% 股权;
「出售事项二」 指 盛丰按照及受制於第二份合同之条款及条件向第一买 方转让目标公司 13% 股权;
「出售事项三」 指 盛丰按照及受制於第三份合同之条款及条件向第二买 方转让目标公司 10% 股权;
「出售事项」 指 南京南大苏富特及盛丰按照及受制於合同之条款及条 件转让於目标公司合共 44% 股权予各自买方 (即出售 事项
一、出售事项二及出售事项三之统称) ;
「内资股」 指 本公司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并以人民币 认购之普通内资股;
「股东特别大会」 指 谨订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星期四) 上午十时正 假座中国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
19 号南大苏富特科 技创新园
16 楼召开及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
释义C2C「首份合同」 指 第一买方与南京南大苏富特就出售事项一於二零一三 年四月十五日订立之股份转让合同;
「第一买方」 指 苏州工业园区亿瀚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 注册成立的公司;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附注: 就本通函而言,任何提述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9 及20 章下 的规则均指於本公司有关出售事项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 十五日的公布之日的第
19 及20 章的现行版本. 「本集团」 指 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 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之境外上市外资 股,於创业板上市并以港元认购及买卖;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嘉林资本有限公司,一间根と捌诨跆趵纱 或「嘉林资本」 事第
6 类 (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 团,并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有关合同及出售 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 指 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0.10(5) 条所赋予之涵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 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南京南大苏富特」 指 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国 注册成立的公司;
释义C3C「肖先生」 指 第一买方及第二买方之控股股东肖峻涛先生;
「新三板」 指 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及澳门 特别行政区;
「买方」 指 第一买方及第二买方之统称.凡文义许可或所需, 「买方」一词应诠释为第一买方或第二买方 (视情况而 定) ;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