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4-02-22

3 附录 - 建议重选之董事及监事

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11 释义C1C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由本公司根贤安钩浜贤蹩钕蚵舴绞展捍 股权及委托贷款;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 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创业板上市 (股份代 号:8045) ;

「合同」 指 本公司与卖方就收购事项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订立之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 指 本公司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并以人民币 认购之普通内资股;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订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 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 (i) 合同、补充合同及 四饨兄灰 (包括但不限於收购事项) ;

(ii) 建 议重选董事及监事;

(iii) 监事辞任;

及(iv) 建议委任 监事;

「委托贷款」 指 卖方透过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 作出的委托安排而向本公司提供之委托贷款,其本金 数额为人民币 10,000,000 元,而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 二十日止之应计利息为人民币 2,901,371.59 元.就本 通函而言, 「委托贷款」一词应包括以上提及之本金 以及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止之应计利息;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释义C2C「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H 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之境外上市外资 股,於创业板上市并以港元认购及买卖;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 函所载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及澳门 特别行政区;

「待售股权」 指於本通函日期由卖方法定及实益持有之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52%, 相当於向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46,800,000 元;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股东」 指 内资股或 H 股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监事」 指 本公司监事;

「补充合同」 指 本公司与卖方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订立之名为 「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 的补充协议」之补充合同, 作为合同之补充;

「目标公司」 指 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191000002489;

「卖方」 指 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一间中国国有企业,营 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000000019667;

及「%」 指 百分比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C3CJIANGSU NANDASOFT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45) 执行董事: 刘建 (又名刘建邦) 先生 (董事长) 潘健翔先生 (行政总裁) 陈峥嵘先生 非执行董事: 廖永鱿壬 WONG WEI KHIN 先生 李成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大西博士 解红女士 谢满林先生 注册办事处: 中国 南京市 上海路 金银街

8 号 苏富特大厦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荔枝角 青山公路

682 号 潮流工贸中心 1508-09 室 敬者: (1) 建议重选董事及监事;

(2) 监事辞任;

(3) 建议委任监事 及(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之 公布,前者由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公布加以补充.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C4C本通函旨在为 阁下提供有关 (其中包括) 建议重选董事及监事、监事之辞任及 建议委任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进一步资料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 I. 建议重选董事及监事 鉴於 (i) 执行董事刘建 (又名刘建邦)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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