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03-02 |
7 (1)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 义务;
(2)在其配电区域内,拥有和承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 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 普遍服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2.8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权责] 独立辅助服务 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1)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 合同;
(2)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 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4)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 务等相关信息;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2.9条 [电力交易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 (1) 按照职责分工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拟定相应电 力交易实施细则;
(2) 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组织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 以及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8 (3) 经监管机构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经监 管机构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
(4) 负责建设、运维山东电力交易平台;
(5) 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电力 市场业务的宣贯培训;
(6) 负责拟定电力市场结算管理制度.提供电力交 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组织协调交易结算问题;
(7) 按职责负责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8) 按职责负责建立落实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9) 按职责做好市场管理,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 管理和市场争议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10) 对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 议;
(11) 负责市场信息管理,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2.10条 [电力调度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 (1) 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 衡,负责电网调度运行安全;
(2) 按照职责分工与电力交易机构共同拟定电力交 易实施细则;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9 (3) 与电力交易机构共同组织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 以及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4) 经监管机构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经监 管机构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
(5) 与电力交易机构共同建设、运营和维护技术支 持系统;
(6) 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7)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照市场规则和调度 规程编制并执行发电调度计划;
(8)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泄 露市场信息;
(9) 按职责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10) 按职责建立落实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11) 对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 议;
(12) 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电费结算,参与协调交 易结算问题;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一节 市场准入 第3.1.1条 [基本准入条件]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 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10 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应是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非独立法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在参与电 力交易前,应实现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数据准确性与 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 第3.1.2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发电企业准入基本条 件: (1) 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发电企业并网规范、 电网调度 运行技术标准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