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4-03-05

( 2) 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第

5、6层已抵押的房产,申请人在13,000,000美元 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以及本案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费用范围 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3)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以及第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为实现抵押权而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而收取的强制执行费用、评估机 构收取的评估费用,媒体收取的公告费用、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费用等 (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

( 5)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6)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74,381元,应由申 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352,314.3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822,066.70元,本案仲裁费申请 人已预缴,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部分仲裁费支付给申请人.

2、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7)沪二中民四( 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上海工 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达成民事调解:公司应于2007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欠款本金1,490 万美元, 应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截止2006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427.75万美元及历次诉讼费、保 全费、汇兑损失等人民币1,239.48万元,以及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1 月30日期间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公司已在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分四次共支付给上海世贸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1,412.24万美元,公司将上述支付的款项记入为支付给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的款 项.

3、中国远大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大集团) 于2008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本公 司清偿货款及代理费、逾期利息、汇率损失总计人民币211,793,387.87元,宏普实业对上述欠款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 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3月18日下达民事裁定书( 2008) 高民初字第290号:冻结或查封本公 司、宏普实业等值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轮候冻结宏普实业持有的东环高速30.5% 的股份,轮候查封良友大厦26-27层;

2008年5月5日本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远大集团轮候查封 宏普实业名下本公司800万股限售流通股,期限2年. 2009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 2009) 民二终 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偿还远大集团货款及代理费28,459,737.24美元( 以人民币支付,按照2008年2月4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 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赔偿远 大集团律师费700,000.00元,差旅费、咨询费及其他费用36,098.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000.00 元、资产保全费5,000.00元等. 宏普实业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被质押的宏普实业持有本公司14, 004,760股的股票,远大集团享有质权,并优先享有该出质股票的变卖价款. 本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 提出再审请求. 2010年2月9日下午2时,中商华博国际拍卖公司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海 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3,589,968股的限售流通A股股权和1,920,792股的流通A股股 权用以偿还应付中国远大集团款项. 本次拍卖所得201,200,000.00元偿还中国远大集团.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于2008年1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们法 院( 以下简称二中院) 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应于2008年3月20日到期的2500万元贷款提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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