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4-03-05 |
2008 年1月10日二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2,5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经原被 告协商一致,二中院于2008年2月25日下达( 2008) 沪二中民三( 商) 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 确认:本公 司应于2008年3月20日前支付5,334,125.00元, 于2008年5月31日前支付其余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 由于本公司未能在2008年3月20日支付5,334,125.00元, 上海银行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3月27日二中 院下达( 2008) 沪二中执字第264号执行通知;
2008年3月28日,二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冻结、划转本公 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15,259.13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期间 产生的实际费用;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