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3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1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04 月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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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白彦春 董事 出差 魏卫 公司负责人魏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刘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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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07,471,790.75 205,019,330.40 1.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4,890,341.41 14,879,388.29 0.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元) 10,630,961.58 14,762,270.75 -27.9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9,172,865.87 -55,907,782.00 -65.7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15 0.1114 0.0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115 0.1114 0.0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3% 1.68% -0.05%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减 总资产(元) 954,406,466.33 951,698,875.14 0.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920,848,922.43 908,570,839.44 1.35%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70,140.8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 按照国家统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2,055,190.62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3,054,679.44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600.00 减:所得税影响额 782,949.38 合计 4,259,379.83 -- 对公司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以及把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 应 说明原因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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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风险提示

1、董事、主要股东意见分歧所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1)依据《招股说明书》等上市材料,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摘录 如下: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共同创立公司;

两人系公司多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自发行人前身朗科有限设立至今,邓国 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一直为公司前两大股东,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一直超过50%;

两人一直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对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邓国顺 先生、成晓华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自2010年9月至2014年2月,在成晓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公司董事会共审议通过了140个议案,董 事邓国顺先生、钟刚强先生、王荣女士共对其中47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股东大会共审议通过了47个议案,其中 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共对其中9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按照公司目前的情况, 主要股东 (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邓国顺先生和成晓华先生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8.80%,双方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等没有完全保持一 致,亦不能保证未来的表决结果能保持一致,且二人持股比例均未达到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标准,邓国顺、成晓华之间既未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因此,不能继续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图田木 ,为王全祥先生全资控股的公司,原 公司名称为珲春田木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于2016年1月7日更名为新余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又于2016年12月14日更名 为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2%,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虽然成晓华先生与安图 田木实际控制人王全祥先生(曾担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意见一致,但二 人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 (3)2014年6月11日,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公司组织了主要股东、董事、中介机构进行了开会商讨.根 据商讨会的结果,当时公司前三大股东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意见仍然不一致,具体如下: 股东成晓华发言:经本人咨询,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

本人认为,本人不是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持股比例仅有16.5%;

本人与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均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具备认定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

本人推荐的董事都是按照自己意愿在董事会上做出表决,表决情况并未完全一致. 股东王全祥及安图田木发言:根据证监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本人并不符合;

本人与任何股东 没有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上对某些议案与某些股东表决情况一致,那也只是对这一议案的理解一致;

本人推荐的 董事,都是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股东邓国顺发言:本人观点与之前提交给公司、深交所的意见一致(注:邓国顺于2014年5月出具的相关意见:本人现 持有朗科科技30,9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3.13%.本人目前仅担任朗科科技的董事,本人邓国顺与成晓华或者公司其他 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本人现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本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上行使董事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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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表决权均系按照本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力,不存在与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控制朗科科技的情况.本人认为,根据公司的客 观事实,成晓华先生、王全祥先生两人为公司实质上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4)自2015年4月起,公司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股权分布较以前更为分散.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 13,360万股,当时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汇通 )、成晓华、王全 祥(含王全祥实际控制的安图田木)、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潇湘资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更名为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潇湘资本 ) 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 21.00%、 9.92%、 9.27%、 5.02%. 2015年8月17日,公司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向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征求意见,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一致同意 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中科汇通于2015年8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不是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说明》.主要说明内容如下:①截至2015年8 月19日止,中科汇通持股比例不到30%;

②朗科科技现任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中,没有一人是中科汇通推荐或选举的;

③中科汇通未参与朗科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 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

④中科汇通未与朗科科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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