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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万吨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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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1.
1 项目由来 山东凤祥集团总公司,始建于
1991 年,于2010 年12 月17 日更名为山东凤祥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畜禽屠宰、加工、销售(只限初级加工品)、配合 饲料生产销售等(营业执照见附件 2).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饲料二厂为山东凤祥 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资企业,主要经营肉鸡配合饲料的加工和销售.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饲料二厂年产肉鸡配合饲料
40 万吨项目位于山东阳谷 县刘庙凤祥工业园,是一家从事肉鸡配合饲料的生产与销售企业.企业占地面积
150 亩,始建于
1994 年,其中:东车间始建于
1994 年,于1995 年底正式投产,两条
508 生产线,年生产加工肉鸡配合饲料能力
12 万吨;
西车间始建于
2002 年,于2003 年 底正式投产,三条
600 生产线,年生产加工肉鸡配合饲料能力
28 万吨. 根据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2000 年4月2日出具的山东省 一控双达标 工业污 染物企业达标排放验收表(见附件 5),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凤祥集团 总公司)饲料一厂、饲料二厂、冷藏厂、熟食一厂各厂运行基本稳定,废水、废气 各项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同意通过验收,验收规模为年产肉鸡配合饲料
16 万吨.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饲料一厂、饲料二厂原生产规模为年产肉鸡配合饲料
16 万吨.在运营中,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饲料 二厂实际产品为年产肉鸡配合饲料
40 万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 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 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 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采取改进措施.因此,阳谷县环境保护局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委托 (委托书见附件 1)开展了《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饲料二厂年产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饲料二厂年产肉鸡配合饲料
40 万吨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2 肉鸡配合饲料
40 万吨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在接收委托后,我单 位工作人员在实地踏勘、资料收集、现状调查及对现有生产设施排污状况监测的基 础上编制了该报告.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饲料二厂年产肉鸡配合饲料
40 万吨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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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则 2.1 编制依据 2.1.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 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4.1);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7月16 日修订);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4.28);
(10)《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第十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1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