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4-03-09

(三) 学校在教育收费业务办理完毕后, 按规定出具相应的 ―

5 ― 收费票据,各种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服务性收费由 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 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 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 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转移、隐匿教育收费资 金,禁止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 教育收费必须在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 学校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录取的学生收取费用.

(五)按照《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成都市

2017 年行政事 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成财非〔2017〕6 号),自2017 年秋季起, 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项目, 学校不得再收取择校 费.

(六)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 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 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 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七)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禁止以 捐资助学、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

(八)教育收费要纳入政务(校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 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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