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4-03-12 |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零一七年一月
2 上海车水马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车水马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 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 感谢贵公司对上海车水马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
上海车水马龙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车水马龙股份 、 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 ) 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申 报会计师 )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申报律师 )对贵公司提出的 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步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 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 《上海车水马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以下简称 公开转让 说明书 )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上海车水马龙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对 《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反馈稿) 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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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特殊问题
(一) 公司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公 司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是否符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 服务管理规定》 进行逐条核查并详细分析, 对公司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 信息服务的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被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的风险,是 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回复】
1、公司说明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三节 公司治理 之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中补充说明如下: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拥有一款面对公众开放下载的 APP- 携车网 APP,该APP 主要为移动端客户提供维修保养、事故维修及检测养护等业 务的预约服务. 公司作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 已取得备案许可号为 沪ICP 备12017241 号 的ICP 备案,经营符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 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被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的风险,不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主办券商意见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项目组查阅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载携 车网 APP 进行使用,访谈公司业务总监洪涛. (2)事实(证据)列示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携车网 APP 使用截图及访谈 记录. (3)依法合理分析过程
4 经主办券商核查,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拥有一款面对公众开放下 载的 APP-携车网 APP,其他 APP 均为方便内部员工日常工作所开发,并不面向 公众.携车网 APP 主要为移动端客户提供维修保养、事故维修及检测养护等业 务的预约服务. 主办券商对公司现有 APP 运营情况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的规定进行了逐条核查,分析如下: 条款 条款具体内容 APP 实际运营情况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 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 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 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 本规定. 总则性条款.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 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 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 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 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 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 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 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 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 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携车网 APP 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 序, 不属于互联网应用商店, 公司属 于第二条规定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 序提供者.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 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 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公司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上级主管 部门为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第四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 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 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 公司将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 序促进公司自身业务发展. 第五条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通过查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 和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