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4-03-12 |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 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也可以共同申报债 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可就其对债 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以其对债务 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 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 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 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 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 补充债权的产生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 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 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 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
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 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 料,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 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 1.《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 、 《债权申报表》 、 《债权申报书》 、 《债权申报人信息确 认书》 ;
2.债权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债权人已年检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 证复印件(签字确认) ;
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复印件,但需携带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及 《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 (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 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若债权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 债权无法被认定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