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4-03-14 |
一、信息揭?之人员、日期与时间.
二、信息揭?之方式.
三、揭?之信息内容.
四、交付之书面资?内容.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媒体?实报导之响应) 媒体报导之内容,如与本公司揭?之重大信息内容有?符时,本公司得依其内容之性质,于 公开信息观测站澄清或向该媒体要求?正. 第十四条 (?常情形之报告 )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人及受雇人如知悉内部重大信息有泄?情事,应尽速向专责单位 及内部稽核单位报告. 专责单位于接受前项报告后,应拟定处?对策,必要时并得邀集法务等部门商讨处?,并将 处?结果做成纪?备查,内部稽核亦应本于职责进?查核. 第十五条 (违规处?) 有下?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采取适当法?措施:
一、本公司人员擅自对外揭?内部重大信息或违反本作业程序或其他法?规定者.
二、 本公司发言人或代?发言人对外发言之内容超过本公司授权范围或违反本作业程序或其 他法?规定者.
三、 本公司以外之人如有泄?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情形, 致生损害于本公司财产或??者, 3? 本公司应循相关途径追究其法?责任. 第十六条 (内控机制) 本作业程序应纳入本公司内部控制制?, 内部稽核人员应定期?解其遵循情形并做成稽核报 告以?实本作业程序之执?. 第十七条 (教育倡导) 本公司每?至少一次对董事、监察人、经?人及受雇人办?本作业程序及相关法?之教育倡 导. 对新任董事、监察人、经?人及受雇人应亦适时提供教育倡导相关法?讯息. 第十八条 本作业程序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