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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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9月21 日第3版理论与实务 自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 公司股东出资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以来,公 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情形越来越多,但在执行 工作实践中,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额 的股东(以下统称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 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比例却很低,有的执 行人员没有想到这一点,有的执行人员想到 了却不知道如何追加以及在什么情形下可以 追加.鉴于涉公司的执行案件越来越多,笔 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为决 胜 基本解决执行难 提供一点借鉴.需要 说明的是,因为对于公司注销、解散及财产 混同等情形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已有明确 规定,故本文仅讨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且 公司处于存续状态的情形. 对于公司而言,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情形下,公司对股东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享 有债权,而债权属于可以执行的财产权,所以 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法 律上是可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 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 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 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 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 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 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根据该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那么,法 院在发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可否依职权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呢?笔者认为,法院 不应当依职权追加,理由有二:一是追加股东 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否行 使代位求偿权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公司作为 独立法人,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公司 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之间形成的是一 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 债务人原则上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以,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对债权债务 关系相对性的突破,是债权人绕过公司这一民 事主体而直接要求股东向其履行法律义务.从 这一特征来看,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实际 上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代位求偿 权,即申请执行人为避免公司怠于行使债权而 对其造成损害,向执行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代位行使被执行人的债权.遵循 不告不理 的民事诉讼原则,是否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当事 人的私权利,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追 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 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更有利于保障公 司及其股东的程序权利.在当事人提出追加被 执行人的申请后,公司及其股东在法院审查过 程中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但如果法院依 职权追加的话,公司及其股东便失去了一次权 利救济的机会,只能在收到追加裁定书后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执行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当然,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并不 妨碍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行使释明权. 另一个问题是,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 件中,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 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十七条只是笼统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 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但没有明确区分股东出资期是否届满这两种情 形.对于已届期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 符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自然可以追加为 被执行人.而对于虽未履行出资义务但仍在出 资缴纳期限内的股东是否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则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明 确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上述规定作扩 大解释,只要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无论出资 期是否届满,都应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笔者 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原则上不应当追加 股东为被执行人,否则既背离了出资认缴制便 利公司设立、提高资本利用率的立法目的,也 任意地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加重了公司股东 的负担.但是,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 益,当出现股东的行为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 权益时,应允许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这种情形有且仅有一种, 即公司股东出现预期违约.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义务是一种单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股 东出现预期违约时,因公司要求股东在出资期 限届满前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已经形成, 如公司怠于行使该债权,申请执行人便可行使 代位求偿权,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向 其履行法律义务.预期违约分为明确表示不履 行合同义务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明示,第二种情形 为默示,其中明示的情形容易判断,而对于默 示的情形,作为债权关系之外第三人的申请执 行人通常是难以判断的.此时,股东如涉及其 他执行案件,其是否履行财产报告令、被纳入 失信黑名单或者被限制高消费,应作为涉公司 案件中股东是否出现默示预期违约的重要参 考.笔者建议,可以把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股 东推定为默示预期违约,并据此将该股东追加 为被执行人. 孙广胜 安兆宝 能否直接追加未履行 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空调债权拍卖公告 鲁佳拍公字 【
2018 】 第44 号受委托,于2018年9月28 日上午9:30 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平台或现场以下5宗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1 、
20 台空调整体,参考价1.9万元.保证金1万元.
2、3笔,本金0元,利息1501007 .
50 元.
3 、
1 笔,本金1500000 元、 利息
400775 .
04 元, 本息 合计
1900775 .
04 元.
4 、
2 笔,本金0元、利息234207 .
5 元,本息合计234207 .
5 元.
5 、
2 笔, 本金
49955 .
34 元、 利息
373388 .
68 元, 本息 合计
423344 .
02 元. 所有标的全部以现状拍卖,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不作为买卖的计价依据. 即 日起咨询, 于标的所在地展 示.有意竞买者于9月27日前联系莱芜农商行资产经营管理事业部了解债权情况, 并持有效证件,于9月27 日下午
16 时前将保证金 打到指定账户, 到公司办理 竞买手续(不成交保证金全 额退还, 不计息). 公司地址: 莱芜市高新 区银河大街
66 号 咨询
电话: 0634-6232277
6221177 公司
网址: www . sdjypm . com 山东佳益拍卖有限公司
2018 年9月21 日序号借款人(债务人) 名称 本金 人民币(含外币折算) (单位: 元) 担保人 基准日
1 日照国能电力 燃料有限公司
77913168 .
52 山东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丰采矿业有限公司、 迟斌、 李询、 日照国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20170930 序号 借款人 担保人 债权转让本金 利息 诉讼案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