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4-03-16 |
2012 年7月20 日,商务部发布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 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 期为
2011 年7月1日至
2012 年6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08 年1月1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 公开版本
2 日至
2012 年6月30 日. 3. 初步裁定
2013 年7月18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48 号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美 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 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
2013 年7月24 日起对被调 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4. 最终裁定
2014 年1月20 日,商务部发布
2014 年第
5 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 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 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
2014 年1月20 日起,对原产 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
(二) 反倾销税的征收 根据原审终裁,自2014 年1月20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 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对各韩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Woongjin Polysilicon Co., Ltd.) 12.3% 2. OCI 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 2.4% 3. 韩国硅业株式会社(Hankook Silicon Co., Ltd.) 2.8% 4. 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KAM Corp.) 48.7% 5. Innovation Silicon Co., Ltd. 48.7% 6.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12.3% 三. 申请期中复审的法律依据和请求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反倾销税生效后,商 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 审;
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 公开版本
3 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 商务部
2014 年第
5 号公告(本案原审终裁)规定,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 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 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国内产业提出的 期中复审申请可针对原反倾销调查涉及的所有或部分国家(地区)的全部出口 商、生产商,也可明确将复审范围限于指明的部分出口商、生产商.
(二) 期终复审请求 申请人申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 期中复审. 四. 申请人及国内产业的情况
(一) 申请人1 公司名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桦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山路
66 号, 邮编:221004
电话:0516
85868888 传真:0516
83152877 联系人:吕锦标 公司名称: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洪工业基地 邮编:338024
电话:0790
6761911 传真:0790
6761166 1 附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 公开版本
4 联系人:王辉 公司名称: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西路 l 号 邮编:471023
电话:0379
68608157 传真:0379
68608157 联系人:毋克力 公司名称: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北环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