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4-03-18 |
12、 与规划相容性 建设项目位于昆山市高新区, 属于市政建设用地, 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 用地规划, 与周围环境相容,符合昆山市用地规划的要求;
项目建成后,昆山森林公园北入口外侧 景观得到提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生态景观.因此本次建设项目符合昆山市 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13、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属于森林公园北入口外侧景观提升工程,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2013 修正)及《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
5 (2013 修正)中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 目目录(2012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中所列项目,也不属于 《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苏府[2007]129 号文)和《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供地 项目目录》中禁止和限制项目;
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产业,符合 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14、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相符性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规定:太湖流 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 水、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 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本项 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太湖流域 管理条例(2011)》管理要求.
15、与《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订)》相符性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二级保护区内禁止 下列行为:
(一)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一千米水域范围内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 殖;
(二)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 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游乐、水上餐饮等开发项目;
(四)新建、扩建向保护区内直接或者 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
(五)增设排污口;
(六) 航运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航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设置装卸 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八)排放屠宰和 饲养畜禽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坑埋残液残渣、放射性物品等 有毒有害废弃物,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 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湿地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一)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向二级保护区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新 建、扩建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保护区控制性规划的规定. 本项目不属于以上项目,满足《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订)》.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 为:
(一)建设化工、制革、制药、造纸、电镀(含线路板蚀刻)、印染、洗毛、酿造、 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