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4-03-24

三、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办理程序 (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依据我局公布的

2 016-2

017 年度汽车定点维修厂(公司),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 选择维修厂(公司). (维修单位身份的确认.各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车辆 维修管理制度,车辆报修审批手续必须完善,车辆送修单位要填报 《来宾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车辆送修单》一式三份,作为 送修车辆身份的证明.《送修单》上应注明车辆型号及车牌号,经 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和盖章后,送达维修供应商,双方共同对维修车 辆进行检查,共同核对确定车辆维修的项目、工序、零配件等内容, 并将维修项目、材料费等内容在《报修单》内填列清楚,以便于维 修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对监督.如果定点维修厂(公司) 对维修单位的身份有异议,由定点维修厂(公司)与我局确认. (车辆维修完毕后,车辆报修单位认真检查验收,验收合

3 格后再由定点维修厂(公司)编制《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一式 三份给送修单位核对,核对无误的,双方盖章确认.该结算清单的 修理项目、工时费用、更换零配件名称、型号、品牌、数量、进货 单价、加价率、零售单价和总费用合计等内容应与原填列的《送修 单》内容相同.

(四)各维修单位应与提供维修服务的供应商充分洽谈,争取 最大优惠.单部车单次维修,实际维修金额在一万元以内超出送修 预算总金额的 10%(含10%)以内单位可自行核准,实际维修金额 超出送修预算总金额的 10%以上时,以及维修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必 须申报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审核通过方可支付超 出部分金额及进行维修. 公务用车维修费用的结算方式 各维修单位必须认真审核《结算清单》和《送修单》的内容是 否相符,收费是否按上述规定所列收费标准单价收费,审核无误再 结算付款.公务用车维修费用由各单位直接与定点维修车厂按照国 家财务制度和《合同法》的规定,通过采用非现金方式,按月与定 点维修厂(公司)结算并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付款.维修公司按 月将送修单及结算单归整并递交财政备案留存.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的监督及约束机制

(一)对车俩定点维修厂的监督和管理. 1.为了保证公务车辆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定点维修厂(公司) 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将涉及技术、维修质量、服务 质量、价格、用户反馈意见等. 2.车辆送修单位如发现定点维修厂弄虚作假、维修质量达不到 规定要求,或者没有按照服务承诺约定要求提供服务的,可向我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或举报(投诉

电话:0772-123518O、

4235229 ),也可以向工商和交通管理部门投诉. 3.定点维修厂(公司)有下列行为的,一次警告限期改正,通 报批评;

二次严重警告,并通报批评;

三次将由我局停止该维修厂 (公司)定点维修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维修厂(公司) , 二年内不得参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 的投(竞)标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修车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2 )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经查不按规定收费或维修材料高于市场价格的;

(4 )经查买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的;

(5 )经查实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有效投诉,情节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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