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4-03-24 |
(6 )经查实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7) 擅自转由其他企业维修的;
(8)不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故意拖延维修时间,影响车辆使 用的, (9 )承修非公务车辆,并将其作为公务车辆身份报销相关费用 的, (10 )不按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
(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二)对车辆送修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1.从2016 年2月1日起,维修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在定点维修 厂(公司)进行车辆维修,无特殊情形以及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在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支 出. 2.对不及时和故意拖欠车辆维修费用的单位,经查实由我局在 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我局会同市物价、市纪委、市审计局,将不定期对公务用 车单位和各定点维修厂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 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采购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反映,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