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4-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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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 定》(总局令第
140 号) 第140 号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 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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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
4 年内符合有关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 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 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 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14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
2010 年11 月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 年1月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 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 管理.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