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3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1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9 年04 月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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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魏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刘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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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10,317,469.88 207,471,790.75 1.3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5,585,331.63 14,890,341.41 4.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元) 10,871,850.79 10,630,961.58 2.2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33,738,384.27 -19,172,865.87 -75.9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67 0.1115 4.6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167 0.1115 4.6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2% 1.63% -0.01%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减 总资产(元) 1,030,476,136.46 954,406,466.33 7.9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969,132,225.98 920,848,922.43 5.24% 公司报告期末至季度报告披露日股本是否因发行新股、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且影响所有者权益 金额 √ 是否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元/股) 0.0778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 按照国家统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2,081,892.58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3,463,379.00 减:所得税影响额 831,790.74 合计 4,713,480.84 -- 对公司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以及把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 应 说明原因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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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0,658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总数(如有)

0 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上海宜黎企业发 展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4.93% 33,312,658

0 质押/冻结 33,250,000 邓国顺 境内自然人 21.63% 28,900,000 21,675,000 质押 24,549,895 超联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4.49% 6,000,000

0 质押 6,000,000 成晓华 境内自然人 4.47% 5,977,800

0 质押 4,099,999 阮伟兴 境内自然人 2.99% 4,000,068

0 北京万安汇利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元三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2.34% 3,121,740

0 北京万安汇利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元二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1.90% 2,537,132

0 常鑫民 境内自然人 1.32% 1,759,645

0 杜景葱 境内自然人 0.75% 1,000,100

0 周创世 境内自然人 0.68% 911,300

0 前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33,312,658 人民币普通股 33,312,658 邓国顺 7,225,000 人民币普通股 7,225,000 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6,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6,000,000 成晓华 5,977,800 人民币普通股 5,977,80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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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阮伟兴 4,000,068 人民币普通股 4,000,068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元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121,740 人民币普通股 3,121,740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元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537,132 人民币普通股 2,537,132 常鑫民 1,759,645 人民币普通股 1,759,645 杜景葱 1,000,100 人民币普通股 1,000,100 周创世 911,300 人民币普通股 911,3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说明 上述股东中,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 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 股东之间,以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

10 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 致行动关系.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 (如有) 股东杜景葱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100 股外, 还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1,000,000 股,实际合计持有 1,000,100 股,为公司第

9 大股东、 第9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否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 不适用

3、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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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较年初减少39.04万元,下降37.54%,主要原因为:票据到期收回款项;

2、预付账款较年初增加450.02万元,上升623.05%,主要原因为:预付的材料款较年初增加;

3、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705.23万元,上升316.03%,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增加支付给客户的保证金;

4、存货较年初增加2,713.93万元,上升75.57%,主要原因为:备货存货及贸易业务存货较年初增加;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较年初增加1,083.24万元,上升125.08%,主要原因为:应付的材料款较年初增加;

6、预收账款较年初增加358.30万元,上升104.87%,主要原因为:预收的客户货款较年初增加;

7、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1,018.53万元,下降60.62%,主要原因为:2018年底计提的年终奖金在报告期内发放;

8、应交税费较年初增加297.73万元,上升136.30%,主要原因为:应交增值税、所得税等较年初增加;

9、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减少143.31万元,下降45.91%,主要原因为:其他综合收益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年初至 报告期汇率的变动使得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二)利润表项目:

1、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23.81万元,下降了36.44%,主要原因为:公司持有的美元资产汇兑损益比上年同期增加, 减少了财务费用;

2、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166.96万元,上升了126.67%,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计提的坏账损失、存货跌价准备 较上年同期上升;

3、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28.56万元,下降了31.18%,主要原因为:报告期收到的政府补贴较上年同期减少.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813.15万元,上升了148.81%,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支付的往来款 及付现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上年同期下降1456万元,下降了75.97%,主要原因为:(1)支付Micron Semiconductor 保证金673.35万元;

(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33万元;

(3)实际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年同 期增加208万元;

3、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7,000.00万元,上升了33.13%,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到期的购买银行保本理财 产品资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4、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39.84万元,上升了294.04%,主要原因为:工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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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厂购买设备较上年同期增加;

5、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较上年同期增加198.97万元,上升了41.64%,主要原因为:报告期汇率变动而 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

(一)在产品运营方面 在产品管理方面,公司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针对存储产品市场持续波动的供应量及价格情况,公司优化了各产品线的 运营策略,同时投入研发力量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在传统存储类产品方面,公司持续分析市场发展 情况和消费者心理,一方面,继续开发结构外观设计新颖的产品,如报告期内正在开发的新款手机闪存盘项目,是分别提供 Micro-USB接口、Type-C接口以及Lightning接口的三款手机闪存盘新品.在产品功能方面,继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及新接口类 安全易用型存储产品, 如报告期内已上市的新品指纹加密移动硬盘K391, 以及在报告期内正在开发的具有防复制功能的音乐 闪存盘项目.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继续丰富并完善公司固态硬盘产品线,随着3D NAND FLASH工艺技术的日趋成熟,公司 紧密结合新制程芯片技术,综合评估各类主控和芯片组合方案,持续改善、优化高效能的基于SATA协议以及PCIe协议的固态 硬盘产品.在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产品, 如报告期内正在开发的Type-C接口的移动固态硬盘Z8项目.

(二)在产品营销方面 受国内整体经济环境和行业资源影响,在上游资源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积极进行市场产品销售策略的调整,采 取了以产品经理和销售组织负责人双向推动产品营销的模式.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产品的升级,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精品, 提升产品竞争力. 针对重点的存储产品品类进行媒体宣传推广投入的同时, 通过投入展会宣传的模式积极进行渠道朗科品牌 的形象建设和客户拓展.在销售模式方面,根据电商平台宣传推广规则变化通过互换推广资源的方式推动电商平台的促销;

在行业客户拓展方面,通过开发移动存储解决方案的模式进行行业客户的需求挖掘和客户拓新;

在国内渠道销售方面,安排 渠道销售人员出差各区域走访,深入了解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推动了存储新品在渠道中的销售,拓展了更多新渠道代理 合作商的销售,后续公司还将持续进行新销售渠道通路和产品营销方式的创新拓展.另外,公司还大力开拓海外市场,加强 支持国际销售业务的出差和参展计划,拜访客户寻找新的市场增长点;

注重国际贸易的业务拓展,争取上游合作商的支持, 以更好应对未来上游资源供应行情的变化.

(三)在专利运营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发明专利授权0项,新增专利申请2项.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328项,公 司拥有已授权专利307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62件,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8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 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41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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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项. 报告期内,公司的专利维权工作正在稳步而有序地并以司法维权及行政维权的方式推进:

1、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6829672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 专利权为由对美国 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 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6829672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 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 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 司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向我 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 确认之诉案 ),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 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 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

同时美国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 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 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 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US8,074,024号专利、第US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

②请求判令双方 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

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 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

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后来,美国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 改为:①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

②判决存在双方错误;

③判决存在双方错误;

④判决存在单方错误;

⑤判决目的不 能实现;

⑥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

⑦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

⑧判 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

⑨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美国 PNY 公司此 次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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