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4-03-27 |
四、受理机构 详见南京海关网站.
五、决定机构 1.海关总署;
2.被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海关(详见附件 3)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 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4.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 品,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需符合检疫防疫及 监管条件.
(三)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 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境内生产、 加工、 存放企业注册资格证明文件、 使用地 (直 属海关)出具的考核报告、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 提交加工合同、仓储协议或代理进口协议(粮谷、水产品、动物 源性中药材等);
2.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 出口时所有单证 (退运货物) ;
3.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存放单位考 核报告,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存放合同,非首次申请的需 要提供上一次《检疫许可证》,进境防疫措施材料(进境植物源 性食品);
(二)申请材料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