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4-03-27 |
南京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动植物部分)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 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 1.进境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 他动物遗传物质、Ⅰ和Ⅱ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 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 血液等,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饲料类、薯类、 植物栽培介质等;
2.过境动物;
3.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 等) 、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 的有关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 十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第20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3.《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2002年质 检总局第41号局令)第八条. 4.《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质检总局第68 号令)第五条. 5.《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1999年质检总局 第10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6.《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1999年质检总局第13 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7.《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16年质检总局第 170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8.《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2年质检总局 第146号局令)第七条、第八条. 9.《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质检总局第159号令)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 10.我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动植物检验检疫协议或 备忘录等协议.
四、受理机构 详见南京海关网站.
五、决定机构
1、海关总署;
2、京津冀进境动植物生物材料检疫审批决定机构,见 附件 2;
3、特定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决定机构,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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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出处: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16 年质检总 局第
170 号)第九条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 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 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 其代理人.
(二)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 (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 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 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 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5.申请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提出申请并 获得许可证. 6.符合海关总署对许可证申请及核销使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