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4-03-2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

125 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001 年8月31 日发布,2004 年6月28 日第一次修订) CCAR-67FS-R1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5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的决定》已经

2004 年6月28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 年8月12 日起施行.

局长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CCAR-67FS-R1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 《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令第

412 号)的规定,决定对

2001 年8月31 日以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第

101 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 证管理规则》 (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 第67.5 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 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 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 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 第67.11 条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 第67.19 条(d)款修改为: (d) 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

20 天内 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 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 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

10 天内向申请 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

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 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

10 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 所在单位;

四、 第67.27 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 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 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 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0 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 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 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 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

90 天;

对于从事非商 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 延长

180 天. CCAR-67FS-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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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G 分部 罚则 修改为 法律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 67.501 条: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 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六、 第67.507 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则 67.

7、67.19 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 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 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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