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03-27 |
对 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 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 年8月31 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
101 号令公布的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
2004 年8月12 日起实施. CCAR-67FS-R1
4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目录A分部 总则 6) B 分部 体检合格证 7) C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4) D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9) 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24) F 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29) G 分部 法律责任 34) H 分部 附则 35) 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40)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 规则》(CCAR-67FS)的说明 36) CCAR-67FS-R1
5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A 分部 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 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 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 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 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 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 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 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 证,不得行使本规则 67.17 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CCAR-67FS-R1
6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 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 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 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 表(以下简称体检表) 、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 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 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 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 〔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B 分部 体检合格证 67.13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I 级体检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