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4-03-29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监管,落实运行管理责任,确 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洪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关于深化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问题 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 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含纯公益 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负责所属工程的管理、运行和 维护,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
水管单位 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的第一责任人, 承担对问题进行自查自 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水利、能源、 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工程的运行安全和水管单 位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组织
2 并督促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按要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 及落实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及 运行管理问题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 问题分类 第六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包括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和 工程缺陷. 第七条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或未严 格执行工程运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 准和合同等各类运行管理行为. 第八条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一般运行管理违规行为、 较重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特别严重运行管理 违规行为.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 1. 第九条 工程缺陷是指因正常损耗老化、除险加固不及时、 维修养护缺失或运行管理不当等造成水利工程实体、 设施设备等 残破、损坏或失去应有效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或构成隐患的问 题. 第十条 工程缺陷分一般工程缺陷、较重工程缺陷、严重工 程缺陷. 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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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 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 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 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