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4-03-29

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

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4 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主管领导等.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 按责任追究标 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 3.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从重责任追 究:

(一) 对危及工程安全平稳运行的严重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或措施不当;

(二)造假、隐瞒运行管理问题等恶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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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报的运行管理问题经调查属实;

(四)无特殊情况,运行管理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 整改不到位;

(五)一年内,同一直接责任单位被责任追究三次(含)及 以上, 领导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被责任追究三家次 (含) 及以上;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予以减轻 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自查自纠运行管理问题;

(二)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从重、 减轻或免于责 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 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 任追究,将按要求在 中国水利部网站 公示

6 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功能完善、除险加 固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合同问题,可参照《水利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合 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对运行管理 中出现的资金问题,可参照《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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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 水利部下发 问题整改通知 ,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影响工程 运行和使用寿命的运行管理问题, 水利部委托或责成相关主管部 门实施驻点监管,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对照 问题整改通知 要求组织整改, 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按要求 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2.水利工程缺陷分类标准 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标准 附件1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问题描述 问题等级 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一)综合管理

1 组织机构与 制度建设 各类运行管理职能机构、指挥机构、领导小组、体系等不健全,分工或职责不明确,岗位设置不合理 √ 影响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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